(2021年12月17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ivil Engineering Academy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CEAHP。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湖北省内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面向经济建设;倡导优良学风;实行民主办会,党建治会、学术兴会,专家强会;团结和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湖北省建设事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邮编:430071 网址:www.hbtmjz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究和学术考察;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为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接受政府、会员单位、企业委托,承担或参与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工程项目评估与技术咨询、技术职务资格评定。
(四)组织开展技术标准编审。
(五)举办各种新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六)推进土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七)举办专业展览,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技文献和科普读物,宣传、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努力提高广大会员的科技素质。
(八)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3、对具有教授、研究员及正高职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在本学科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要贡献,并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本会会员可认定为资深会员。
(二)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在土木建筑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认定并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三)优先取得有关信息、技术资料和获得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与本会联合开展各类学术研讨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加本会相关活动,关心学会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国家刑律处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并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或熟悉业务、热心支持并参与学会活动的管理人员。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任职期间,因调离、逝世或其它原因不能续任者,可由其原所在单位依据本会章程有关条款在3个月内提出增补申请。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和领导人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九)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组织能力;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换届时不能任满一届的,不能提名为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理事长处理有关重要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7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ivil Engineering Academy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CEAHP。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湖北省内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面向经济建设;倡导优良学风;实行民主办会,党建治会、学术兴会,专家强会;团结和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湖北省建设事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邮编:430071 网址:www.hbtmjzxh.com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究和学术考察;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为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或参与建设科技成果鉴定、工程项目评估、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项工作。
(四)举办各种新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五)推进土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六)举办专业展览,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技文献和科普读物,宣传、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努力提高广大会员的科技素质。
(七)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会员条件:加入本会必须自愿申请,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3、对具有教授、研究员及正高职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在本学科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要贡献,并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本会会员 可认定为资深会员。
(二)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在土木建筑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认定并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有关信息、技术资料和获得服务;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人或其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单位会员可与本会联合开展各类学术研讨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相关活动,关心学会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一)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并以书面形式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国家刑律处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并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或熟悉业务、热心支持并参与学会活动的管理人员。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任职期间,因调离、逝世或其它原因不能续任者,可由其原所在单位依据本会章程有关条款在3个月内提出增补申请。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和领导人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九)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换届时不能任满一届的,不能提名为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理事长处理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6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ivil Engineering Academy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CEAHP。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湖北省内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面向经济建设;倡导优良学风;实行民主办会,学术兴会,专家强会;与时俱进、更新理念,团结和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和发展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建设科技人才的成长,充分调动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湖北省建设事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邮编:430071 网址:www.hbcas.com.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学术考察;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为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或参与建设科技成果鉴定、工程项目评估、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项工作。
(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新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五)推进土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六)举办专业展览,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技文献和科普读物,宣传、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努力提高广大会员的科技素质。
(七)依法兴办科技型中介机构和科技实体。
(八)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进步、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加入本会必须自愿申请,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建筑师、规划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学位两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有关土木建筑工作五年以上或相当大专毕业且工作八年以上、中专毕业且工作十年以上者。
3、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多年,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为土木建筑科技事业作出贡献者。对具有教授、研究员及正高职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在本学科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要贡献,并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本会会员认定为资深会员。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及管理人员。
(二)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均可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备案并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有关信息、技术资料和获得服务;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人或其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单位会员可与本会联合开展各类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学会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国家刑律制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额,代表产生及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并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或熟悉业务、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任职期间,因调离、逝世或其它原因不能续任者,可由其原所在单位依据本会章程有关条款在3个月内提出增补申请。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和领导人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九)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廉洁奉公,热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理事长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经济实体上缴;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2日本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ivil Engineering Academy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CEAH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面向经济建设;倡导优良学风;实行民主办会,学术兴会,专家强会;团结和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实施科教兴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和发展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建设科技人才的成长,为湖北省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湖北省建设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学术考察;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为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或参与建设科技成果鉴定、工程项目评估、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项工作。
(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新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五)推进土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六)举办专业展览,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技文献和科普读物,宣传、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努力提高广大会员的科技素质。
(七)依法兴办科技型中介机构和科技实体。
(八)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进步、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加入本会必须自愿申请;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建筑师、规划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学位两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有关土木建筑工作五年以上或相当大专毕业且工作八年以上、中专毕业且工作十年以上者。
3、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多年,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为土木建筑科技事业作出贡献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类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资深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及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在本学科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要贡献,并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本会会员。
(三)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均可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备案并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有关信息、技术资料和获得服务;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人或其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单位会员可与本会联合开展各类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学会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国家刑律制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额,代表产生及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或熟悉业务、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任职期间,因调离、逝世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者,可由其原所在单位,依据本会章程有关条款在3个月内提出增补申请。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和领导人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廉洁奉公,热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理事长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经济实体上缴;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省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29日本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 CivilEngineeringAcademyOfHu-beiProvince 缩写为CEAH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优良学风,团结、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为实施科教兴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和发展湖北省的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事业,大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禾口监督管理;同时足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建筑学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省级地方学会;挂靠在省建设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武汉市武昌中南一路4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参加学术交流、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术考察,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组织会员为湖北省经济建设和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或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工程项目评估、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项工作;
(五)开展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开展青少年科技知识教育活动;
(六)推进土木建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努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七)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技文献和科普读物,宣传、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科技素质和参与意识;
(八)兴办科技型中介机构和科技实体;
(九)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进步、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获得硕士学位两年以上和本科毕业从事有关土木建筑工作五年以上或相当大专毕业且工作八年以上、中专毕业且工作十年以上的工作者。
3.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多年,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为土木建筑科技事业作出贡献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技、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均可集体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申办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专业委员会、分会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本会讨论批准;
(四)登记注册,由有关专业委员会、分会负责管理;
(五)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有关学术资料和获得服务;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人或其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学会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国家刑律制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额,代表产生及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七)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授予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和领导人以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八)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或熟悉业务、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一)学会秘书处;
(二)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
(三)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
(四)青年工作委员会;
(五)咨询服务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可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即专业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必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影响;
(三)身休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廉洁奉公,热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理事长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经济实体上缴;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它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肋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挂靠单位接管,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