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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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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是中国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属地级行政区,因其行政建制级别与地区相同,故称“地级市”。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专区之称。 [1]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大陆地区地级市数量逐渐稳定下来,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有293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7个地区、3个,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逐渐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2-3] 
截至2019年1月9日,中国大陆地区共设有293个地级市。
中文名
地级市
外文名
Prefecture-level city
行政区类型
地级行政区
数    量
293个(截至2019年1月9日)
上    级
自治区
下    级
县级行政区

地级市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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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和明清时期的"",下领散州(相当于今县级市)。它是一种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单位,由一级行政单位的省(元明清时期称,唐宋时期称)所直领。
民国初期,废府存县,各省置道,原府所辖各县划归于道,改省、府、县三级制为省、道、县三级制,1927年,废道改为省、县(市)二级制,并在原府治所在县,分出县城设市,地位与县平级。
1932年,中华民国开始于省与县之间设置“行政督察区”,属于准行政区划单位,其管理机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机构。
截至2017年10月地级市(粉色) 截至2017年10月地级市(粉色)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
1971年又改专区为地区
1980年代,地区与市合并,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为当今地级市之肇始。
市管县体制最早源于20世纪50年代早期。1950年,旅大行署区改为直辖市旅大市(1981年改名大连市),管辖金县(1984年改名金州区)、长山县(1953年改名长海县),改制为辽宁省辖市后,继续管辖金县和长海县。
1951年,浙江省将省直辖的杭县(1958年撤销)划归杭州市管辖。
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武清、静海等12个县划归省辖天津市领导。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
1960年,全国已有52个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
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县恢复原有体制,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和专员公署。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且在国家的 [4]  行政区划序列里,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1] 
2011年8月22日,安徽宣布撤销地级巢湖市,并对原地级巢湖市所辖的一区四县行政区划进行相应调整,分别划归合肥、芜湖、马鞍山三市管辖。 [5]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莱芜市行政区划,撤销莱芜市,其行政区划并入济南市。 [6] 

地级市设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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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
  • 2、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 3、地区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
  •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
  • 5、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地级市现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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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河北省

数量(11个)

地级市山西省

数量(11个)

地级市内蒙古自治区

数量(9个)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
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

地级市辽宁省

数量(14个)

地级市吉林省

数量(8个)

地级市黑龙江省

数量(12个)

地级市江苏省

数量(13个)
无锡市 苏州市

地级市浙江省

数量(11个)

地级市安徽省

数量(16个)

地级市福建省

数量(9个)

地级市江西省

数量(11个)

地级市山东省

数量(16个)

地级市河南省

数量(17个)

地级市湖北省

数量(12个)

地级市湖南省

数量(13个)

地级市广东省

数量(21个)

地级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数量(14个)

地级市海南省

数量(4个)
三沙市

地级市四川省

数量(18个)
南充市
资阳市

地级市贵州省

数量(6个)

地级市云南省

数量(8个)
普洱市临沧市

地级市西藏自治区

数量(6个)

地级市陕西省

数量(10个)
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

地级市甘肃省

数量(12个)
兰州市
定西市陇南市

地级市青海省

数量(2个)
西宁海东市

地级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数量(5个)
银川市 中卫市

地级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数量(4个)
乌鲁木齐市 吐鲁番市哈密市

地级市撤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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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销地级市所属省份存在建制时间
莱芜市山东省1992年11月22日—2019年1月9日
巢湖市安徽省1999年7月9日—2011年7月14日
东川市云南省1958年10月20日—1998年12月6日
重庆市四川省1954年6月19日—1997年3月14日
万县市四川省1992年12月11日—1997年3月14日
涪陵市四川省1995年11月5日—1997年3月14日
沙市市湖北省1979年6月21日—1994年9月29日
公主岭市吉林省1985年2月4日—1985年12月19日
梅河口市吉林省1985年2月4日—1985年12月19日
河北省
1958年2月11日—1967年1月2日

地级市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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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主要分类

地级市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地级市设立类型

就其产生的途径来说,1983年以后的地级市大致可以分为几种类型,即:
  • 1、直接继承自原来的省辖市,或者划入几个新的县。
  • 2、“地市合并”。即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遂将该地级市和地区行署合并为一个地级市。如石家庄市、承德市、唐山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温州市、宁波市、九江市、桂林市均是将地区行署并入同名的地级市,大同市、哈尔滨市、十堰市分别是由大同市和雁北地区、哈尔滨市和松花江地区、十堰市和郧阳地区合并而成,则是原地级市和地区并不同名。这种情况,一般的操作是将地区行署撤消,其所属各县全部划归相应的地级市。但也有例外,如1994年荆州地区和沙市市合并为荆沙市(后改名荆州)时,则以荆州地区为主体,因沙市市没有下属县,且荆州地区并不驻在沙市,而是驻在当时属于江陵县境内的荆州城。
  • 3、“地改市”,即将原来的地区行署直接改设为地级市。如郴州市、怀化市、毕节市、日喀则市、昌都市等均由同名地区行署改制而来,永州市由零陵地区、泉州市由晋江地区、漳州市由龙溪地区、崇左市由南宁地区、来宾市由柳州地区、鄂尔多斯市由伊克昭盟分别改制而来。
  • 4、由县级市或县升格为地级市。如三门峡市、漯河市、大庸市(今张家界市)、中山市、东莞市、三亚市、儋州市等,设地级市前均为县级市。深圳市、珠海市、揭阳市、清远市、河源市、防城港市、濮阳市、中卫市,设地级市前为县建制。这些县级市或县,并不是地区行署所在地。

地级市特别说明

汕尾市,这种名字采用原来所属的下级行政单位的名字(可能是县级、也可能是乡科级),作为新地级市名字的方式,不属于由乡镇直接升格为地级市。汕尾市是由原惠阳地区析出、分离而设置,不是由一个镇直接升级而来的,汕尾市(地级)设立后,管辖海丰县等。 [7] 

地级市概念辨析

按照1982年《宪法》的规定,大陆主要实行省、县、乡三级地方行政区划体系,省、县两级之间只有较大的市和自治州可以管辖县。但是宪法实施之后,很多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始管县,他们并不是自然形态上的“较大”,也非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批准的“较大的市”。
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8]  设区的市是法律上的用语,基本等同于地级市(两者区别在于:1、直辖市设区但其非地级市。2、地级市有5个未设区)。
所谓的地级市、县级市是从过去的行政区划称谓演变来的。以江苏省为例,省会是南京市,所以叫省会市;1949年南京解放,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全国13个直辖市之一。1952年9月与苏南、苏北(苏中)行政区合并,成立江苏省。11月15日,南京改为省辖市。1953年1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南京为省会。全省原来划分有徐州地区、苏州地区、无锡地区、常州地区、镇江地区、扬州地区、南通地区、连云港地区、淮阴地区和盐城地区,这些地区也叫行署,行署的所在市就叫县级市,地区行署下辖县级市和县。20世纪80年代后期,江苏省取消了地区行署,由地级市辖管县。改革开放后,有的县经济发展很快,县城基础建设不断提高,经过省和中央审批,符合条件的县可以撤县改市,虽然也称“市”了,但仍归原地级市管辖,它的行政级别仍是正处级。像苏州的常熟市、昆山市、张家港市、南通的海门市、启东市等,就属于县级市。

地级市法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二),“”不是直辖市,而较大的市为“市”的一种建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只有国务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划。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54年颁布时的条文中已经有较大的市的建置,远比198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早,也就是说至少在1982年修订《地方组织法》之前,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指较大的“市”、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而宪法全文中”只有“直辖市”、“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这几种描述,并没有“县级市”“地级市”等另外的说明,那只是按常识引申出来的行政级别名称。 [9]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国家 中国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