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北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中文名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地 点
- 北京
- 时 间
- 每年3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职责
编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北京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选举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2]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部门设置
编辑北京市人大代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北京市的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驻四川省人民解放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捡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捡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编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北京市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历届领导
编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
主 任:赵鹏飞(满族) 副主任:马耀骥、黎光(常务)、夏钦林 、邢 军、覃异之、陶大镛、浦洁修(女)、陈明绍、戎易 秘书长:赵有光 [4]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
主 任:张健民(满族) 副主任:孟志元、铁英(女)、夏钦林、陶大镛、郝诒纯(女)、梅向明、陶西平、徐炳忠、汪统 秘书长:王昭钺 [5]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届
主 任:张健民(满族)、于均波 副主任:汪统、段柄仁、陶西平、洪绂曾、王大中、范远谋、王维城、张燕丽(女)、索连生(满族)、赵凤山 秘书长:刘正民 [6]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届
主 任:于均波(任职时间:2003.1-2007.1)、杜德印(任职时间:2007.1-2008.1)
副主任:范远谋(任职时间:2003.1-2006.3)、索连生(满族)、王维城 、林文漪(女)、赵凤山、金生官 、赵久合 、田麦久 、刘晓晨(任职时间:2007.1-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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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届
主 任:杜德印 副主任:马振川(任职时间:2010.1-2013.1)、梁 伟(任职时间:2012.1-2013.1)、刘晓晨、吴世雄(满族)、柳纪纲、刘新成、李昭玲(女) 、唐 龙(任职时间:2012.1-2013.1) 秘书长:唐 龙 (兼) [8]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届
主 任:杜德印 副主任:梁 伟、柳纪纲、刘新成、李昭玲(女)、唐 龙、孙康林 秘书长:赵 义 [9] |
词条图册
更多图册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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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 号 .中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4-10-03]
- 2. 人大简介 .北京市人大网[引用日期2014-10-03]
- 3. 机构设置 .北京市人大网[引用日期2014-10-03]
- 4. 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北京市人大网[引用日期2014-10-03]
- 5. 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北京市人大网[引用日期2014-10-03]
- 6. 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北京市人大网[引用日期2014-10-03]
- 7. 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北京市人大网[引用日期2014-10-03]
- 8. 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北京市人大网[引用日期2014-10-03]
- 9. 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北京市人大网[引用日期201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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