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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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198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于1986年7月3日正式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直接指导和支持下从事民间文化交流的非营利性全国社会团体。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有关机构就人员互访,资料交换,举办文艺演出、展览、国际比赛和文化学术研讨等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共拥有团体会员52个,常务理事54位,理事72位。 [1] 
中文名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外文名
 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SSOCIATION
支    持
文化部
内    容
从事民间文化交流
成    立
1986年7月3日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发展历史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198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于1986年7月3日正式成立。
2004年11月,协会派出中国民族艺术团出访古巴,并在古方举办的欢迎胡锦涛主席访问古巴的国宴上演出;2009年是《中日文化交流协议》缔结30周年,协会和梅兰芳纪念馆在日共同主办了“京剧之花——梅兰芳展”系列活动,全国政协副主席孙家正特为展览题写了“百年风雨,仍有梅香传喜讯;三度扶桑,留存清平惠后人”的贺词。2008年至2012年,由协会主办的中国国际青年艺术周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五届。
2012年8月,由协会和中国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联合主办的“2012(伦敦)奥林匹克美术大会”在伦敦巴比肯艺术中心举办。大会共甄选了来自世界72个国家590余幅精美艺术作品参展。 [2]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业务范围

协会成立至今,在文化部的鼎力支持下,依据章程,组织、策划和举办了大量对外民间文化交流项目和活动,内容涵盖表演艺术、造型艺术、图书出版、人员交流、国际文化研讨会和各类国际多边活动。
协会和国外诸多民间文化组织和相关机构建立了密切友好合作关系,如葡萄牙东方基金会、阿联酋迪拜阿维斯基金会、日本国际交流基金、日本日中友好会馆、越南越中文化交流中心、丹麦文化学会、匈牙利匈中经济文化交流发展协会、韩国文化振兴院、土耳其爱登道昂基金会、突尼斯埃尔芒扎青体中心、哥伦比亚卡利文化促进会、佛得角与中国友好协会、荷兰与中国友好协会和泰国泰中文化经济协会等。
协会积极开展各类文化交流活动。截至目前,协会代表团访问了匈牙利、土耳其、越南、瑞典、葡萄牙、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日本、韩国等40余个国家,组派包括各个剧种在内的逾百个艺术团赴外访演,举办了《罗丹艺术大展》、《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摄影展》、《中国青年当代艺术展》、《葡萄牙东方面具展》、《黄河—中村贞夫画展》和《圆明重光—圆明园特展》等40余个各类展览,资助图书出版10余起,同时也积极引进外国优秀文化,邀请日本、法国、瑞士、德国、土耳其和塞尔维亚等近百个外国艺术团来华演出,交流人员数千人次,观众超过百万人次。 [2]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学会宗旨

通过开展同各国之间的民间文化交流与合作,繁荣人类的文化事业,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理事成员

会长:蔡 武
常务副会长:丁伟
副会长:潘震宙、陈晓光、赵维绥、常克仁、董伟、吕章申、董俊新、张爱平
秘书长:张爱平(兼) [3]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组织机构

省市级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山西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安徽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河南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湖南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天津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辽宁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黑龙江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福建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甘肃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云南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北京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重庆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广东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山东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浙江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四川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江苏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陕西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河北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江西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吉林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文化部有关单位
中国艺术研究院
中国东方演艺集团
中央民族乐团
人民团体、专业协会等有关单位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SSOCIATION 缩写: CICA )。
第二条 本会是在文化部直接指导和支持下从事民间文化交流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有关机构就人员互访、图书、资料交换、举办文艺演出、展览、文化学术研讨等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开展同各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繁荣人类的文化事业,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促进社会进步,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文化部外联局的业务指导与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国内外的文艺演出、展览活动;
(二)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国际学术研讨活动;
(三)同世界各国有关机构就人员互访、图书、资料交换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同国外有关国家的民间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不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国内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的对外文化交流协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服从本会领导,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根据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地区性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七)优先承办本会委托地方承办的交流项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各项文化交流任务;
(四)积极向本会推荐对外文化交流项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批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有关团体、个人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故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99 年 9 月 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4]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组织机构 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