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国

(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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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国,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曾任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2017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黄兴国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黄兴国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文名
黄兴国
国    籍
中国
民    族
汉族
出生地
浙江象山
出生日期
1954年10月
毕业院校
同济大学

黄兴国人物履历

1972.11-1973.11,浙江省象山县晓塘公社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1973.11-1976.11,共青团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76.11-1982.12,浙江省象山县金星公社党委书记(其间:1980.11-1982.10,浙江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2.12-1984.01,浙江省象山县委宣传部部长;
1984.01-1985.09,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85.09-1989.07,浙江省象山县委书记;
1989.07-1990.09,浙江省台州地委副书记;
1990.09-1994.09,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
1994.09-1996.08,浙江省台州市委书记(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8-1998.01,浙江省政府秘书长;
1998.01-1998.11,浙江省副省长(1995.09-1998.07,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1998.11-2003.11,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2003.11-2007.06,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1.09-2004.08,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7.06-2007.12,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7.12-2008.01,天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1-2014.12,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12-2016.09,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黄兴国人物事件

黄兴国违纪被查

2016年9月1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1] 

黄兴国免去职务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 黄兴国不再代理天津市委书记,免去其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和市长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2] 
2016年9月14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接受黄兴国辞去天津市市长职务的决定,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3] 
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罢免黄兴国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4] 
2016年12月16日,武清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黄兴国的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5]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黄兴国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黄兴国的代表资格终止。 [6] 

黄兴国依法双开

2017年1月4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天津市原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黄兴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阳奉阴违,搞迷信活动,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巨额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谋取私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安排出访随行人员,对身边工作人员失察失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黄兴国身为中央委员,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其违纪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天津的政治生态,损害了党的事业和形象,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黄兴国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7] 
2017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黄兴国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黄兴国开除党籍的处分。 [8] 

黄兴国立案侦查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9] 

黄兴国提起公诉

2017年7月,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代理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黄兴国一审开庭

2017年8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受贿一案。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3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兴国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择期宣判。 [11] 

黄兴国一审宣判

2017年9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受贿案,对被告人黄兴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3万余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兴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黄兴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检举揭发他人违纪线索,经查证属实;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12] 

黄兴国人物评价

天津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陆为民谈道,黄兴国作为当时的一把手,违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组织原则,封官许愿、任人唯亲,奉行好人主义,对自己人设计路线,着意栽培使用,使拜码头、拉山头等歪风邪气蔓延,败坏了政治风气,带坏了一批干部。作为党员干部,一方面要反对“圈子文化”,另一方面也不能自我设计盘算升迁。 [13] 
对自己的成长路线、发展蓝图进行正确规划,未尝不可。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那种盘算升迁的自我设计不能搞。
共产党人,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邓小平同志曾说:“我出来工作,可以有两种态度,一个是做官,一个是做点工作。我想,谁叫你当共产党人呢。既然当了,就不能做官,不能够有私心杂念,不能够有别的选择。”不求做大官、立志做大事,才能保持谋事的平和心态、干事的持久激情,留下政绩政声,立下丰碑口碑。倘若官瘾太重,升迁欲太强,就会疏于做事,争名争利。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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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标签:
政治人物 官员 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