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章程

编辑 锁定
本词条缺少概述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中国工程院章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组织研究、讨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性问题,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报告和建议。
中文名
中国工程院章程
时    间
2014
发布机构
第十二次院士大会
补    充
相关内容
全文
(2014年6月11日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修订)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是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由院士组成,致力于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组织研究、讨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性问题,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报告和建议;
2.对国家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战略性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接受政府和有关方面委托,对重大工程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
3.促进全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团结与合作,推动我国工程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4.组织开展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学术活动;
5.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维护科学道德尊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1] 
第二章 院 士
第三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院士由选举产生。
第四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院士。
第五条 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积极促进工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努力创新,不断作出成绩;提倡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推动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参加工程院及学部的活动,承担工程院及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对国家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 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资深院士不担任院及学部的领导职务,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可以自由参加院士会议及咨询、评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享受资深院士津贴。
第七条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进行,并由主席团决定。每次的增选院士名额,由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八条 院士候选人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名:
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
2.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
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的提名,按本条第一种途径进行。
不受理本人申请院士候选人。
第九条 对候选人的评审和初选由各学部组织院士进行。初选时,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达到或超过本学部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等于、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通过初选。
各学部初选结果经主席团审议并确定终选候选人名单后,提交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投票终选。终选采取等额选举,获得有效票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
选举结果经主席团审议批准,书面向全体院士通报并正式公布。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十一条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或涉及丧失科学道德,背离了院士标准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十二条 院士本人提出辞去院士称号的辞呈,经主席团审查认可后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1] 
第三章 外 籍 院 士
第十三条 具有很高的工程科学技术水平和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或在促进我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国际交往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外国籍专家、学者,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
第十四条 外籍院士增选与国内院士增选同期进行。外籍院士候选人,必须获得不少于五位院士的提名。每次增选,每位院士至多可提两名候选人。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由院主席团经过讨论并实行无记名投票确定。外籍院士由全体院士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达到或超过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达到或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者当选。
第十五条 外籍院士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本院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本院及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本院赠送的出版物。外籍院士不参加选举活动。
第十六条 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国国籍,可转为本院院士,并享有同等义务、权利及有关待遇。 [1] 
第四章 院 士 大 会
第十七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是工程院的最高权力机关。院士大会每逢公历双年份6月举行。
第十八条 院士大会的职能
1.审议并批准工程院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订《中国工程院章程》;
3.决定学部的设置与调整;
4.选举院长、副院长及若干名主席团成员;
5.开展学术活动,讨论重大工程科学技术问题;
6. 讨论、审议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提出的其它议题和议案。 [1] 
第五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简称主席团)。主席团由院长、副院长、当然成员、各学部主任和若干名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成员组成。院长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
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主席团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每次至少应更换其中二分之一的人数。
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主席团顾问。顾问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职能
1.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2.审议并决定院士大会议程和议案;
3.决定聘请主席团顾问;
4.审定学部名称及其相应的学科归属;
5.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职;
6.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7.决定增选院士的名额,审议、批准院士选举结果;
8.讨论并投票表决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
9.审查和批准撤销院士称号的决定;
10.讨论并通过工程院发展规划、工作纲要及经费预决算报告;
11.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12.院士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能。
第二十一条 工程院设立院常务会议制度,研究、贯彻和执行院士大会及主席团会议的决议和决定。院常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副院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必要时请学部主任出席。院常务会议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院长为法定代表人。工程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负责全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副院长由院士大会在本院院士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院长、副院长离任后,可在主席团内任一届当然成员。
工程院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院内办事机构的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可由非院士担任,由院长提名,经主席团通过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
工程院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工作。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二级机构。 [1] 
第六章 学 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程科学技术的类别和需要,设立若干学部。
院士按其专业,固定参加一个学部的活动,也可应邀或根据自己的兴趣参加其他学部的有关活动(工程管理学部的首批院士除外,为跨学部的院士)。
学部的全体院士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部的设置与调整由院士大会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达到或超过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获得赞同票达到或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时,可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部全体院士会议选举11至15名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负责本学部工作和主持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学部常务委员会每次换届至少应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
学部常务委员会从本学部常务委员中,推选学部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主任。
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部的职能和任务
1.根据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结合本学部特点,组织院士开展咨询、评议工作,提出报告和建议;
2.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对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发展动态和研究报告;
3.接受委托,组织对相关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调研、评议和咨询;
4.开展学术活动,举行学术会议;
5.组织院士增选工作;
6. 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上,审议学部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学部内可设立专业组。 [1]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工程院某一方面的工作,设立跨学部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研究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相关事项、承担主席团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由院常务会议和各学部推荐的相关院士、专家组成,由主席团批准任职。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 [1] 
第八章 出 版 物
第三十条 编辑出版反映和介绍有特点的科学技术进展与成就的出版物;编印院及学部组织的有关咨询建议、研究报告等。 [1] 
第九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院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拨款,也接受国内外组织、团体及个人捐赠。
第三十二条 工程院实行一级财务核算,每年度向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报预决算。 [1]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中、外知名人士,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及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超过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可作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以超过参加表决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包括与会表决和使用传真、信函等方式表决)。
第三十五条 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由主席团批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主席团。 [1]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组织机构 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