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综规[2012]17号
各市、州、林区、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近年来,各地认真执行《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财综规[2009]6号),全省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全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随着墙材革新工作的深入开展,专项基金退付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为使专项基金退付更加简便易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并充分发挥专项基金对优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结构的调节作用,落实国家提出的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新任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基金退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墙体材料分类和基准退付比例
根据综合性能的优劣,将新型墙体材料按承重与非承重两种不同用途,分为A、B、C三个类别,不同类别执行不同的基准退付比例(详见附表)。建筑工程使用A类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为100%;使用B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为75%;使用C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为50%。
二、建设工程综合退付比例的确定
同一工程项目只使用一种新型墙体材料时,该工程综合退付比例为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
同一工程项目使用不同类别墙体材料时,按照不同墙体权重确定综合退付比例。计算公式为:综合退付比例=∑(使用某种墙材的墙体面积×该种墙材基准退付比例)/墙体总面积。
三、以下情况不予退付专项基金: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革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
(二)使用未获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的;
(三)使用A、B、C类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面积占墙体总面积小于65%的;
(四)未足额预缴专项基金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禁止和淘汰的墙体材料的。
四、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