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1.基本概况:某学院基础教学楼工程,总建筑面积49166.29平方米,建筑主体高度81米,主楼地上19层,地下2层,裙楼地上6层,地下2层,抗震设防烈度设为7度。
2.招标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时间2010年1月。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内容。具体范围及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计划工期2010年4月到2011年11月,总工期不超过550日历天数。要求施工总承包一级以及以上资质等级,开标时间2010年3月26日上午9点。
3.投标报价要求: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形式。
4.项目价格情况:本项目投标时的最高限价为:95038500元;中标价:90194280元,也作为合同价;而本项目正常套用当地现行计价依据得出的造价是:99690368元。
5.合同开工时间:2010年5月18日;实际开工时间:2010年6月18日。
(二)编制依据:
1.2003年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河北省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2007)》。
2.某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设计的该工程施工图纸。
3.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及与之相配套的费用标准。
4.2009年11月某市材料信息价格。(三)其他说明:略
(四)甲控项目及材料暂定价格部分见《甲控项目及材料暂定价格表》
二、项目分析
由于本工程施工时间是2010年6月至2011年底,此期间不但多数建材涨价的幅度非常大,而且施工中发包方又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再加上甲控材涵盖面太广、暂定价不合理等因素,这就加大了承包方的施工成本。具体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制度不完善造成承包方经济利益损失
1.建设项目不按时开工给施工加大风险程度带来的损失。如前所述,本工程招标时间是2010年1月,开标时间是2010年3月26日,合同开工日期为2010年5月18日,而实际开工时间是2010年6月18日,这个时间比投标报价时间晚3个月,比合同开工时间晚了1个月,比招标时间晚了半年,而施工工期要求是550天。多数施工单位都无法预测两年间的价格走势。
2.施工过程中进度款不到位和市场变化给施工单位增加经济压力。在工程进展的同时,随着市场变化有些材料供货商要求与施工单位重新签订供货合同,否则就停止供货的现象屡有发生。如,为确保工程进度,承包方不得不与商品混凝土供货商重新签订供货合同,造成利润损失692229元。实际商混价格上涨给承包方带来的损失是1270689元。扣除合同条件的5%(458771元),最后使用商品混凝土一项就给承包方带来1504147元的利润损失,占造价的1.67%。
3.甲供材直接造成施工企业无利润施工。由于甲供材范围不明确,造成发包方无限制地圈扩甲供材范围,将施工单位的合理降价变成成倍的降价,造成隐形低于成本价中标,给施工单位造成无利润施工。如,该工程最初按正常套用定额总造价是:99690368元(这应该属于投标单位不知道的)
(1)投标时的最高限价:95038500元(发标时),造价下降4.89%。
(2)中标价:90194280元;表面看似投标合理降价为5.1%;
(3)甲供材和分包部分共计:36887944元,占最高限价38.81%;相当于又降价4.81%;而真正由施工单位经手的项目造价是53306336元。这就意味着,工程还没有施工,能够施工的范围内总造价的利润18.03%就已经“消失”了。
4.甲供材侵占施工企业管理费造成施工企业利润的绝对下降。由于甲供材太多,占合同造价的40.9%,使得承包方在没有材料采购机会的情况下,还要付出保管费、管理费、配合费、临建费、措施费、卸车费、税金等,这些支出迫使施工单位变相让利,造成利润绝对下降:2480682元,占造价的2.75%。
5.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利润
(1)合同条件签订范围超出标准合同规定范围,给施工方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如,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对于分包项目的配合费内容不含脚手架费和垂直运输费,施工需要另行计算。而施工合同约定配合费的项目中含脚手架费和垂直运输费,这两项共计38608元。占造价的0.04%。
(2)合同条件苛刻加大承包方的风险系数,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随时面临因市场变化而增加施工成本。如该项目合同规定材料调价风险系数为±5%,超出规范规定标准±3%,仅商品混凝土一项就给承包方增加风险183508元,占造价的0.2%。
(3)发包方将分包项目分包价低于暂定价发包,是发包方在争抢承包方的利润。
分包项目作为暂定价进入项目总造价,投标报价不允许降低,承包方在做投标报价时有一部分价格被固定。因此,在降低造价中标中表面降低一个,实际降低不止一个甚或会更多。当发包方将这部分项目降价包给承包方以外的其他人时,节省下来的这部分资金应该是承包方的合理利润。由此看来发包方通过工程肢解抢夺了承包方的合理利润。
如,仅消防喷淋、报警及相关配套项目暂定价为405万元,而甲方自己分包价位336万元,直接差价69万元,占造价的0.77%。此外,还有通风、布线、装饰架等228万元,按前面的差价百分点计算,这几项的差价约为39万元,占造价的0.43%。
(二)人工市场波动因素
该工程招标之时,本地区的市场人工最高单价85元/工日,而到了工程施工高峰期的2011年4月,市场人工单价就高达120元/工日,如果按人工费占工程造价的18%计算,人工上涨因素相当于利润损失7.42%。
(三)错误观念引起施工费用差。
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项目确定规模后,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等,除去施工以外的所有取费基数都是项目确立价或者最高限价,该项目上述费用的基数为:项目确定价99690368元,最高限价95038500元,中标价90194280元。而承包方得到的实际工程造价是:90194280-36887944=53306336元。
(四)施工企业利用人工费的说辞掩盖企业亏损的真实情况。
对于发包方而言争议案件最多的,就是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感到亏损很大,要求发包方超出合同范围给予补偿。很多施工企业明知道亏损的因素有很多,但最后都愿将亏损的罪名归结为人工费。究其原因:1.中标价在最高限价下浮的幅度属于总造价下浮,结果实际施工材料价格随行就市,一分钱也不能降下来,这亏损无处弥补;
2.机械费中大型机械多数属于市场租赁,而其中的中小型机械多数跟随人工承包一起算账,其成本核算不在一个账面上,但支出却在人工费中发生;
3.由于定额人工单价与市场人工单价从其组价成分上有很大区别,定额的社会属性造成了价格差异的表面现象,给施工企业亏损提供了“口柄”;
4.由于人工费属于活的劳动体,是经过劳动产生的价值,具备了不均衡性和弹性。因此,它与材料费和机械费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对应策略
(一)相对突出的问题
1.甲供材、暂估价的范围应有所限制。通过前面的情况分析得知,暂估价、甲供材等其实质就是为工程“变相肢解”披上合理的外衣。
2.暂估价是造成项目“三超”的根源。由于设计不完善会出现大量变更,不但造成施工浪费和工期紧张,同时也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无法做出准确预算给项目投资超概算提供了理由,因而造成追加资金过大、结算超概算过多。
3.为掩盖发包肢解工程的事实,甲方分包现场要求总承包方参加(但是没有发言权),这在事实上歪曲了分包的含义。这种现象极为普遍,影响了《建筑法》的严肃性,形成实质上的肢解工程,剥夺了总承包的合法利润。
4.市场对施工企业监管不力,门槛过低造成市场混乱、施工队伍良莠不齐、无序竞争使高资质企业无法生存、靠卖资质维持企业生存的严重后果。
5.主管部门对市场监管不力,没有完善的奖惩制度。“制度不明确、执行不严格、监督不到位、检查走过场、生存靠人情”的怪现象,在目前普遍存在。
6.建筑市场无法控制发包方,使其“法内无人管,法外管不着。”
(二)亟待完善的制度
1.加强对发包方的监管。记得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尚实行“预付款”,90年代还有“不许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规定。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开放,这些规定早已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了。《建筑法》规定,“发包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拨付进度款,”各省市也有地方细则。通过对10多个施工企业调查发现,100%的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有些拖欠甚至是跨年度的,与工程竣工结算合并拖欠的,拖欠的方式五花八门。对此,多数施工企业往往是“无可奈何”。
2.修改相关规定,严控发包方对工程进行“甲供材(甲控材)”、“暂估价”的范围,或取消“甲供材(甲控材)”、“暂估价”。甲控材造成的危害有:(1)给工程腐败提供温床;(2)大企业吃不饱,中小企业相互挂靠,为追求利润而不遵守社会规则;(3)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抬高建材市场价格的直接“推手”;(4)直接影响社会经济问题。
3.严格执行总承包制度。总承包制是国际最为优选的一种承包形式,其优点很多。在国内,对施工企业来讲:主要有①工程总承包制促使承包企业在技术、管理和科学发展等方面的提高;②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促进整个建筑业的健康发展;③更便于行业管理。
4.对工程招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制定偏差标准;严肃使用预算定额的方法以确保定额的完整性;严禁随意降低定额造价以使定额造价反映工程的真实造价。
5.尽快完善预算定额的消耗量,缩小定额与市场之差,为市场提供一个“合理的、完善的、实用的”“工具”,使其在建筑业发展乃至整个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上是笔者从10多个调研过的工程项目中选取的一个案例,这一案例所呈现的施工企业亏损因素及其比例,在调研的10多个工程项目中很有代表性。但由于个人水平所限,难免存在一些见识上的错误,望各位同仁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给予指正。 (来源:中国建设报)(责任编辑: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