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我省电梯安全有法可依

   日期:2019-03-14     浏览:359    

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下月起我省电梯安全有法可依

昨日,省法制办、省住建厅、省质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截至2015年底,我省拥有各类电梯147795台(在用142722台,停用5073台)。“十二五”期间,全省电梯数量年均增长率超过15%。从电梯发生故障原因分析,电梯门系统故障、电气系统故障占比最大;从电梯发生故障的年限分析,尚处于磨合期(使用2年以内)的电梯与进入衰老期(使用超过15年)的电梯发生故障频率最高。

该《办法》对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予以明确,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对使用安全负责;电梯生产、经营、维保单位对其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依照该《办法》,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主体;移交后,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电梯的,物业公司是责任主体;未委托物业公司的电梯,产权所有者就是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电梯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办法》还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当履行对维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在显著位置张贴维保信息、在维保现场做好安全警示和防护措施、维保结果由使用单位确认签字并进行公示、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定期检验工作、建立维保纪录等安全技术档案(至少保留4年)、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等八项义务。

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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