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后,装配式住宅遍及湖北

   日期:2019-03-14     浏览:348    

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

10年后,装配式住宅遍及湖北

近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昨日,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计划到2025年全省混凝土结构建筑项目预制率达到40%以上,钢结构、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装配率达到80%以上。

按照《意见》,我省将分三阶段推进这一目标。

2016年-2017年为试点示范期,武汉、襄阳、宜昌先行先试,到2017年全省在现有基础上建成5个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200万平方米,项目预制率不低于20%。

2018年-2020年为推广发展期,全省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市场环境,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项目逐年提高5%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万平方米,项目预制率达到30%。

2021年—2025年为普及应用期,全省要通过自主创新,形成一批以骨干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产业基地为依托,特色明显的产业聚集区。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用面积达到50%以上,新开工住宅应用面积达到30%以上。混凝土结构建筑项目预制率达到40%以上,钢结构、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装配率达到80%以上。(彭一苇、罗辑)

【链接】

“先吃螃蟹”将享受多种优惠

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

《意见》要求,通过土地出让、容积率奖励等政策,积极引导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同时,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以往,装配式建筑推广的难点在于标准缺失,此次《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结构体系、标准体系、计价依据,建立通用种类和标准规格的建筑部品、设施、构件体系,实现工程设计、生产和施工安装标准化。对于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企业标准在通过评审后可以暂时作为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督依据。

《意见》还提出,将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和构件供应商名录”。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以及建筑部品以及整体建筑性能评价体系,明确评价主体、标准和程序。强化成品住房质量验收,加强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装、拆卸、保养、运营管理安全主体责任。

 “先行先试”享政策优惠

《意见》规定,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将享受多种优惠政策。这包括:

——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各地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项目,可按建筑面积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政策。企业为开发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在税前列支外,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涉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实施全装修的住宅项目,房屋契税征收基数按购房合同总价款扣除全装修成本后计取。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工程项目,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各类保证金时,各地可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

此外,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的开发和施工单位,可优先办理资质升级、续期、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预售许可证。按照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其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15%执行。(彭一苇)

来源:湖北日报

 
下一篇:

关于举办第二届“三晋·荆楚传统建筑文化学术交流 会”的通知

上一篇:

县三级将联动试点多规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