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要点》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330    
 


鄂建[2010]93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节能管理,明确规划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现将《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印发你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节能专项审查。
    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对民用建筑工程提出明确的建筑节能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查要点》的要求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筑节能规划审查。经审查合格,签署规划方案审查意见,抄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时,应核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和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并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单》,并报送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四、建设单位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单》报送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验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除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核验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还应检查所申报的项目是否具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单》,否则,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本通知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要点》

 


                        二○一○年八月四日

 抄送:本厅城乡规划处、设科处,省节能墙革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8月4日印发

附件:

《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节能专项审查要点》

    一、总平面布局要求:规划总平面布局要充分利用建筑所在环境的自然资源和条件,遵循气候适宜性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措施,尽可能降低建筑能耗,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创造良好的室内外环境质量。建筑布置应争取夏季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尽可能避开冬季主导风向造成的冷风渗透。
    二、建筑朝向要求:建筑宜利用采光性能最佳的建筑朝向,居住建筑应优先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的建筑布局,以利于冬季日照、保温。当采用东西朝向或接近东西朝向时,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有具体的遮阳规划设计方案。
    三、建筑间距要求:规划总平面布局应合理确定建筑的日照间距,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建筑日照标准,规划总平面方案应对日照分析依据和分析结果加以说明。
    四、绿化要求:规划总平面的绿地率和绿化布置应按照《湖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项目所在地的绿化管理规定及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绿地率进行绿化配置。应采用生态绿地、墙体绿化、屋顶绿化等多样化的绿化方式,对乔木、灌木和攀缘植物进行合理配置,构成高、中、底等多层次的符合生态结构,起到遮阳、降温的作用。在居住建筑的正面(阳面)的树种选择时,应充分考虑夏季遮阳和冬季日照要求,宜选用落叶树种。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以利于人们的户外活动。当采用建筑屋顶绿化或墙面绿化时,其绿化面积可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项目的绿化指标。
    五、建筑体型和外观要求:居住建筑的体型应简洁,不宜过于复杂,尽可能减少高低错落与凹凸变化,体型系数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开窗面积不宜过大,窗墙比应满足居住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外墙与铺装地面宜采用浅色等日射反照率高的材料,不宜采用深色等日照反射率低的材料,减少太阳辐射的吸收量,降低外墙与地面的表面温度,改善街区热环境;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面或采取遮阳措施。
    六、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要求:规划总平面的布局和建筑的朝向、间距应有利于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12层以下(含12层)居住建筑应在规划设计方案中应用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凡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未按规定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建设单位应提供不应用的书面说明或不宜应用的相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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