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291    

鄂财建发[2011]1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新能源产业,推进节能减排,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县要根据“十二五”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专项规划》。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将根据上报的规划,确定我省可再生能源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的重点区域,新增示范市县将优先在集中连片推广的重点区域内安排。
    二、已经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示范的市县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有条件的示范市县要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2011年度新申请示范的市县要按照财建[2009]305号、财建[2009]306号的规定编写申请文件和实施方案。
    三、各地要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律法规,出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政策。各地出台推广政策情况将作为确定集中连片推广重点区域的重要因素。
    四、各地要充分整合政府资源,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统筹推进,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各地要通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及时总结经验,创新推广模式,培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市场,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五、各市县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专项规划》、示范市县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新增示范市县的申请文件和实施方案请于2011年4月15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联系人:省财政厅 王星洲 027-67818847;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唐先国 027-68873063。

附件:附件:财建[2011]6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doc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 〇 一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主题词:转发   可再生△   能源   建筑   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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