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346    

鄂建办[2011]5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会议精神,积极争取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支持,现就做好“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编制规划
    “十二五”时期,国家继续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在项目示范、城市示范、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基础上,开始以集中连片推广方式,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为有序推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参照《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38号)附件1(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http://www.mohurd.gov.cn查阅),组织编制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二、报送申报计划
    为便于全省统筹协调安排,请拟申报2011年度国家级示范的地区住建委(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用能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现有工作基础,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38号)要求,研究提出国家级示范计划名单,于4月6日前,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一)对于已批准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武汉、襄阳等八个示范市县,可申报新增推广面积计划,或集中连片示范区(镇)、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计划;武汉、襄阳、宜昌、咸宁市还可以申报农村地区县级示范计划。
    (二)其他城市(州、直管市、林区),条件成熟的,可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计划,或农村地区县级示范、集中连片示范区(镇)和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计划。
    三、积极做好年度申报准备工作
    拟申报今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国家示范市县、集中连片示范区(镇)、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示范项目,请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于2011年4月15日前,上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省里组织专家审核与筛选后向国家申报。

    联系人: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李  振,唐先国 
    电  话:027-68873063    传真027-68873088
    电子邮箱:
txg@hbsjst.gov.cn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规划   申报计划   通知
 抄送:本厅设科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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