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418    

 

鄂建办〔2015〕27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襄阳市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网上审批功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厅对行政审批信息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开发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新版审批系统”),现就启用“新版审批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版审批系统”适用于省、市两级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办、升级、增项、重新核定、证书变更、遗失补办、分立重组等各类事项的申请、审批、制证等工作。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须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填报企业信息。当企业点击“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上报换证申请后,系统将自动跳转至“新版审批系统”运行。各市(州)主管部门通过“新版审批系统”开展企业换证申请的审核(批)及制作新版资质证书的工作。

二、启用时间

“新版审批系统”将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启用。

三、系统登录

“新版审批系统”正式启用后,各地主管部门和企业可经由省厅网站的“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栏目登录审批系统。

四、有关事项

(一)为保证新旧审批数据有序对接,自2015年11月1日起,省厅将关闭原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旧版审批系统”),终结“旧版审批系统”中所有未办结事项。相关企业应在“新版审批系统”中重新录入申请资料,各级主管部门在“新版审批系统”中重新录入核验结果。

(二)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按规定不换证的劳务分包资质除外)证书的变更、补办、分立重组等事项,企业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相关申请。

(三)“新版审批系统”中采用自动制证模式,证书数据将与住建部、省厅对接,各市(州)主管部门必须通过本系统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设区的市(州)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受理企业申请的市批资质以后,审查方式由市(州)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但须将审批结果及时填报于“新版审批系统”。

自行开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的市(州)主管部门,请与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尽快实现省、市审批系统数据对接。

“新版审批系统”预留了市(州)主管部门网上审查环节的数据接口,有需求的市(州)主管部门,可与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本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审批数据对接、或开发网上审查子系统事宜。

(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建〔2001〕82号)受理的劳务分包资质企业(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变更、增补申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主管部门仍按现行的模式审批,审批结果须通过“新版审批系统”向省厅备案。

(六)各单位在系统使用过程中,有关“新版审批系统”操作使用问题请咨询省建设信息中心,咨询电话:027-68873052;有关事项办理流程及审批政策问题请咨询省厅审批办或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27-68873073、68873049、6887317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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