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换发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03-14     浏览:412    

鄂建办〔2015〕26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住建部近期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现转发给你们,就我省建筑业资质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企业资质暂不换证);住建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15〕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企业申请住建部核准的资质换证,须按照住建部文件要求填报《换证申请表》(以下简称《部申请表》)和《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部采集表》),并提供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企业申请省厅和市州住建委核准的资质换证,须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真实准确填报企业信息后,点击“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上传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企业应按要求在《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上签章,连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提交。

(二)原省管企业和中央在鄂建筑企业的换证申请由省厅政务服务大厅直接受理。各设区市(州)所属企业换领部、省批资质的申请,以及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所属企业的换证申请,由各市(州、林区)主管部门集中向省厅报送。为确保换证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省厅政务服务大厅将于每个月的5日-10日和20日-25日期间集中受理各单位的换证申请资料(遇节假日顺延)。请各市(州、林区)主管部门按照预估数量(见附件4)分批次及时报送企业的换证申请。

(三)各市(州、林区)主管部门需按批次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部申请表》、《部采集表》、《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省厅政务服务大厅。

(四)为了保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落实住建部“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简单换证”要求,企业填报的资质信息(指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既有资质),必须与我厅政务网站首页“办事服务——我要查询”栏目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前资质)”的信息一致;各市州主管部门在企业换证期间,可不审核企业填报的资质信息以外的其它企业信息。

企业提交的《部申请表》、《部采集表》、《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中所载资质信息与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前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必须首先申请核实改正,否则其换证申请将不予受理。

凡属各市(州)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不符的,请市(州)主管部门通过省厅“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备案系统”予以核实改正。凡属住建部、省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不符的,或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不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林区)主管部门报省厅予以核实改正。

原省管企业和中央在鄂企业的信息核实改正申请,由省厅政务服务大厅直接受理。

(五)省厅受理企业换证申请资料20日后(涉及部批资质证书的30日后),各单位可到省厅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新版证书。领取新版资质证书时,相关单位须提交全部旧版资质证书,如旧版资质证书遗失的,须提交近期(领取新版证书前3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各市(州、林区)主管部门原则上应派人集中领取新版资质证书,领证人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各市州所属企业有特殊情况自行领取证书的,领证人还须携带所在市州主管部门的委托公文。

省管企业、中央在鄂建筑企业到省厅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新版资质证书的,领证人须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原件;

(六)各市(州)所属企业,凡涉及部、省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其市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先行换证。2016年6月1日起,各市(州)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16年6月10日起省厅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七)我省所有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通过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系统”制证。企业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凡涉及部、省批资质换证的,其旧版资质证书由省厅依法予以销毁;各市(州)核发的旧版资质证书,由各市(州)主管部门依法予以销毁。

(八)省厅将定期公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并告知省级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

(九)各设区市(州)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认真填报《部申请表》、《部采集表》、《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等企业信息,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各类表格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对填报虚假信息的企业,一经查实,省厅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审核其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105号)同时废止。

省建管局联系人:胡彬彬     电话:027-87832950

厅审批办联系人:伍  健    电话:027-68873170

厅政务服务大厅联系人:方洁  电话:027-68873073

省建设信息中心           电话:027-68873052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建市〔2015〕154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doc》(建办市函〔2015〕870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doc》;

      4.《各地换证企业每批次数量预估表.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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