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业经济案件高发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日期:2019-03-14     浏览:289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案件也时有发生。绍兴市作为全国建筑大市、浙江省建筑强市,建筑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并不鲜见,主要表现为伪造印章、内外勾结、虚假诉讼、职务侵占和转移财物等。近3年,该市建筑企业发现的项目经理违法犯罪案件达1000余起(包括在外地的工程),损害了企业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绍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2014年出台的《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优化市场法治环境,加强建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建筑领域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合力优化建筑领域法治环境,逐步构建建筑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工作机制”。2013年4月,绍兴县(现为柯桥区)便成立了打击建筑领域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县公安局预防和打击建筑领域犯罪侦查中队,形成了公检法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2013年9月,诸暨市成立了公安局经侦大队建筑业管理中队,建立了“诸暨市委政法委牵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建管局和司法局参加”的政法联系会议制度。在2014年5月20日举行的“绍兴市建筑业发展大会”上,绍兴市公安局驻市建管局联络室正式授牌成立,拉开了预防和打击全市建筑领域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序幕。

一、建筑领域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落后

1.行业的特殊性容易造成建筑企业经济案件高发。绍兴市建筑企业的显著特点是“点多、面广、线长”,建筑企业对建筑项目及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的监管难以到位,工程项目涉及的经济问题一时难于发现,有的工程已经结束、有的甚至原告向当地法院起诉后,建筑企业才发现问题,造成了案件立案难、取证难,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难度较大,给建筑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

2.落后的管理模式使建筑企业经济案件高发。从绍兴市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结构来看,大多数建筑企业仍是家族式的经营模式。家族式经营模式的特点是决策层缺乏科学、理性的思考,常以拍脑袋、凭感觉抓经营,没有从源头上控制好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的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或挂靠人签订《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后就不管不问,对整个工程的管理情况不清楚。有的建筑企业虽然是股份制公司,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股东之间互不信任,自接业务,自管一片小天地,监督机制严重缺失。由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对经营层的人、财、物、银行账号和工程款的支配等授权过大,企业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发生经济案件往往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3.盲目的扩张行为容易导致建筑企业的经济案件高发。一些建筑企业片面追求企业规模,事先对项目经理及挂靠项目不作深入考察和科学论证,盲目允许以挂靠公司名义承建工程项目,导致一些素质低劣的经营人员和本无多大工程利润空间的项目聚拢于企业名下,再加上企业监督管理缺失,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导致建筑企业民事纠纷、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等刑事案件频发。

二、建筑领域经济犯罪主要种类及表现形式

建筑企业涉及经济犯罪的表现主要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伪造印章、合同诈骗和恶意欠薪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项目经理承接工程后,在自身经济实力不足的情况下,私刻公章,以公司名义高利息借贷民间资金,同时奢侈消费,导致项目亏损。

2.挪用工程进度款用于其它工程,导致工程亏损。部分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同时有几个分属不同公司的工程在施工,因资金紧缺、利用职务之便,将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工程进度款私自挪作他用。

3.项目经理以收取施工保证金的形式挪用资金。项目经理以合作的名义向合作方或班组收取保证金,但收取的保证金不上交公司财务部,从而达到挪用资金的目的。

4.将个人借款转嫁到公司由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5.通过伪造公章、合同、任命文件诈骗材料。

6.项目经理与材料供应商恶意串通合谋进行诉讼诈骗。项目经理或承包负责人以公司名义采购建材后,与材料供应商恶意串通开具虚高材料进货单从而实施诉讼诈骗。

7.项目经理伪造和私刻印章签订骗取材料和设备租赁合同。

8.以承建的工程项目缺资金为由,向公司借款后外逃。

9.项目经理挪用工程进度款,故意拖欠施工班组劳动报酬。

三、当前公安机关侦办建筑业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的难题

(一)犯罪主体资格认定难

建筑企业因历史原因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其工程的经营管理模式存在多样性,主要有以下几种:

1.项目管理委派制。企业承接工程后,从公司员工队伍中委派项目经理和管理队伍管理该工程,其人事权、财权集中于公司,并实行公司统一核算盈亏。

2.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制。企业承接工程后,与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签订《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程结束后按合同约定分配利润。

3.转包或分包制。企业承接工程后,将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出去,也就是所谓的“一脚踢”承包。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扣除税收后,将建设方打入的工程款项全部转入承包者账户中。

4.单纯挂靠承包制。社会人员取得建设工程项目后,挂靠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以该建筑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承包者除上交给被挂靠的建筑企业管理费和税收外,其他一概由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上述四种管理模式中,后三种管理模式中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人员一旦有犯罪行为发生,其犯罪主体难以认定。按犯罪构成的理论来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上述人员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既不发工资也不为其缴纳社保,基本构不成职务犯罪的要件,所以职务犯罪难于认定。

(二)查清职务犯罪事实的难度大

部分建筑企业由于管理模式简单、管理制度不健全,为追求产值、提升资质等级,未严格审查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或项目经理的素质和实力,随意同意挂靠或转(分)包,对这些建设工程既不派遣财务人员也不派遣其他监管人员,导致管理混乱、账目不清、资料不全,认定犯罪事实较难。

(三)追缴赃款赃物挽回经济损失难度大

由于建筑工程建设周期长,多数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等发生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犯罪嫌疑人早已将所侵占或挪用的资金挥霍完或已外逃躲避,往往很难追回损失。

(四)建筑企业案件管辖和法律认识难统一

一是管辖问题。建筑企业的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分布在全国各地,因犯罪地不在企业注册地,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无权管辖。同时,建筑企业受到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件侵害后,由于企业注册地没有案件管辖权,建筑企业只能向分公司、办事处或项目部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地公安机关出于各种顾虑,往往不受理或拖着不办。

二是法律认识问题。建筑业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刑事、民事交叉,查处难度大。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多样化,公安经侦部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司法解释可以参照,在办案实践中,公、检、法之间对建筑业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意见也往往不统一。

四、提高预防法律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一)要提高建筑企业防范意识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一是要成立企业防范风险的工作机构,负责对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财务人员的审查,并对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事先进行建设用地、建设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和经济实力等的风险估评,切实做到事先风险预防和控制。二是要完善管理模式、健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工程进度及工程相关的人、才、物要素流向要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经理和相关管理人员要开展经常性的考核考查,及时发现和堵塞建设项目中的管理漏洞。

(二)要建立警企互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一是公安经侦部门要在建筑业主管部门设立建筑业管理中队,与建管部门一起做好建筑业经济犯罪的预防预警工作,并在建筑企业的法务部或保卫部门设立警务联络点,在分公司(办事处)及重大工程项目中建立经侦信息员,形成从点到面防范风险的工作网络。二是强化服务、开展预防教育。政府部门要经常到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筑业管理中队要对可能发生经济案件的信息及时发出预警,对造价大的工程项目提出风险防范警示。三是以打促防。经侦办案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办案程序,要提前介入、及时获取经济犯罪证据,通过摸排线索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打击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四是要形成严打合力。要争取政法部门的支持,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形成打击合力,通过严厉打击建筑业的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建筑市场经济案件高发问题。

(三)指导建筑企业完善可分清犯罪主体适格的制度。建筑业经济犯罪案件频发,且多因犯罪主体适格问题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要提高打击力度,必须要完善能分清适格犯罪主体的制度。一是指导建筑企业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明确采用内部经济责任承包模式。二是指导建筑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如《岗位职责》、《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和《建筑材料出入库管理制度》等,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三是指导建筑企业完善管理人员身份关系。工程的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工程安全人员、材料采购人员、仓库保管人员、财务人员和资料及印章管理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要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保。项目部或分公司(办事处)的管理人员,建筑企业要发文任命,任命文件要明确任职期限和授权范围,并由其本人阅读后签字存档备查。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管理人员的工资应由建筑企业直接发放,并履行相关的领取手续,工资来源可从工程进度款中拨付。施工班(组)民工工资发放要做到事前编制预算清单,报经审批后通过员工银行工资卡发放,工资发放清单要有领取人签名,发放的工资清单要存档做账。

(四)要完善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是建筑企业要直接向项目部派出财务人员或由分公司(办事处)统一管理项目部财务,以规范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二是要在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建筑企业指定的账号,未汇付到指定账号的不予认可,便于建筑企业控制工程资金流向,也可避免建设单位与项目负责人以借代支等情况的发生。三是建筑企业拨付给项目部的工程进度款应按凭证支付,做到按程序审批,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减少现金往来。四是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工程垫资款上交公司财务并开具收据,领用履约保证金、工程垫资款的按工程进度款等合同管理。五是项目部支付民工工资、建筑材料款、租用设备费时要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五)要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一是要制订和完善《印章管理规定》。明确印章管理人、使用人的管理职责和要求,严格按使用流程执行。二是由总公司统一刻制印章。建筑企业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及项目部的技术章、资料章、财务章都必须由总公司刻制和发放。三是加强使用环节的管理。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在向总公司领取印章时,要与总公司签订《印章领取和使用责任书》,由相关的责任人签字确认,明确法律责任。四是工程结束或分公司、办事处撤消时要及时回收印章。

总之,要预防建筑企业的各类犯罪行为,必须完善建筑企业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建筑企业的管理制度,切实把好用人关、用钱关、用章关。只有这样,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如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经侦办案部门就可以使这类犯罪构成适格的“犯罪主体”,从而做到精确打击,挽回建筑企业的经济损失,遏制建筑市场的经济犯罪高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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