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19-03-15     浏览:290    

        近期,建设部制定公布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的标志物上,必须镶嵌由建设部统一标准并监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建设部曾于1990年公布了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当前,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的中文标注进行了局部调整,即由过去的“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改为现在的“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为圆形,中间部分系万里长城的自然山水缩影,象征伟大祖国悠久、灿烂的名胜古迹和江山如画的自然风光;两侧由银杏树叶和茶树叶组成的环形镶嵌,象征风景名胜区和谐、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图案上半部英文“NATIONAL PARK OF CHINA”,直译为“中国国家公园”,即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下半部为汉语“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称。

        建设部要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必须置于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物正面,徽志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未经建设部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盗用或仿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以及其所包含的图形、文字的外观与内含。如有违反者,建设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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