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悠久,现今还拥有庞大数量的建筑遗产。与许多国家相似的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正面临极大的困难与挑战。
如何加强建筑遗产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科学合理利用,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都有值得彼此借鉴和学习的经验。不久前由国家文物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沈春池文教基金会、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与澳门特区政府社会文化司共同主办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建筑遗产再利用研讨会上,来自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的专家、学者和管理者以及有关机构的代表齐聚一堂,聚焦“建筑遗产再利用”主题,以“分享、交流、发展”为宗旨,围绕建筑遗产再利用的原则和方式、支持政策和管理模式、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机制、社会效益及展望四个主题,展示了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建筑遗产再利用的成果;从规划到设计、从技术到管理,与会各方充分交流经验,并通过建筑遗产再利用,探寻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发展之路。
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在会上首先分析了当前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以及面临的形势。他指出,建筑遗产再利用的价值在于在建筑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的矛盾间建立了相容并存的关系,既维系城市历史发展的延续性,又使建筑遗产再次融入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中,成为具有活力的、与城市共同发展的一部分。为促进这项工作健康发展,在坚持保护与利用有机结合的前提下,建筑遗产再利用要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共建共享,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尊重多样性并鼓励探索。
比较而言,澳门在建筑遗产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探索较早。1984年,当地就开始了这方面尝试,努力寻求文物保护与再利用的关系。澳门文物局文化财产厅厅长张鹊桥认为,文物的保护和再利用须抓住关键点,对于具有绝对价值的文物,保护是重点,不能轻易地对其作改造;而对于价值仅体现于建筑物质空间的、不具有深层次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如“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和“建筑群”,可根据其价值内涵的特征,适当对其作改造利用。他说,只有权衡好文物价值的轻重关系,重点投放资源,才能有效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同时在文物保护和再利用的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从而实现文物的可持续保护和发展,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
香港作为近邻在此亦有较成熟的经验。自2008年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以来,当地设定了双重目标,即“既要保存历史建筑,又要将之善加利用,以符合社会最大利益”。因此,香港特区政府在其拥有的闲置历史建筑中物色了一些适宜进行活化再用的建筑列入计划。同时,非牟利机构获邀提交建议书,详细说明如何保存以及活化利用,用途必须以社会企业形式经营,并需要在两年后达到自负盈亏的效果。“为了公平起见,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了由不同界别的官方和非官方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申请书的讨论和审批。”香港活化历史建筑咨询委员会委员林筱鲁说。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国家遗产中心主任吕舟对上述做法表示赞赏,同时他认为大陆建筑遗产再利用起步不久,有许多观念需要突破;要将历史纪念凝固在一个瞬间的努力,转变成为对不断变化的历史过程的有效管理,对文化遗产利用要遵循这个办法。
励小捷也特别强调,建筑遗产在保护过程中要坚定其社会属性,凡是可用于文化展示的就不用于商业目的,凡是能够坚持公益性的就不搞经营;需要和有条件进行产业开发的,优先安排文化旅游和创意产业;适合商业用途比如餐馆、旅店的,要注重突出建筑遗产的历史、地域价值与特色,并且无论何种形式都不能违背公民教育准则和社会道德底线,“要注意利用不够和不当的问题。既不能一味地依靠政府投入保护修缮而采用冷冻式保护,也不能改变公共资源性质”。
业内人士认为,建筑遗产能够得以保护和传承,除了政府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引导舆论正确开展工作之外,更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这需要政府及早地对建筑遗产利用促成丰富的公众教育活动,在政府和民众间造成影响,并做好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公众能够参与的渠道畅通有效。
虽然这是首次由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建筑保护业界人士共同举办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方面的研讨活动,但其成功举办预示着这种交流机制将持续下去,为两岸四地的文化交流带来更深入、更务实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