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漏审强条的情况。
二、由于各审查人对政府管理文件、设计规范及标准的某些条文理解不同,对疑难问题的把握尺度不同,在同样的问题上不同的审查机构仍存在审查意见出入较大的情况。
三、个别审查人对相关的设计规范学习不够,理解不够全面,个别审查意见的提出存在欠妥之处。
四、审查意见书中存在用词不规范、不严谨,语句不通顺,度量单位符号错误及字母大、小写、上标、下标不准确、意见条文口语化及错字、别字、漏字等现象。
五、输入审查意见后不对页面文字及格式进行必要的整理,有时显得杂乱无章,影响单位形象及审查意见书的严肃性。
六、审查意见书的审查人及验证人签字不全(含名字及日期)。设计单位回复意见栏未签署回复内容,未签字及盖章。个别项目未按省住建厅审查程序进行网上申报。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