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序号
规范内容
设计中的具体体现
1
《建筑給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⑴、未标注进水管口最低点标高:①当进水管从水箱(池)侧壁进入时,标注的进水管标高实际上是管中心线标高。即便此标高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150mm,但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却未达到150mm。②进水管从水箱(池)侧壁进入后向下弯,仍标注水平段管道标高。
⑵、标注的两者空气间隙值小于150mm 。
⑶、未明确标注两者的空气间隙值。
2
《建筑給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小便斗冲洗阀既未用文字(设计说明),或用图例(设计图纸)表述采用自闭冲洗阀、感应冲洗阀等专用冲洗阀,也未选用适当d的标准图集。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⑴、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⑵、如何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未作任何说明
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⑴、当一用一备的消火栓泵、喷淋泵的吸水管同时接在U形吸水母管上时,吸水母管上阀门设置过少,不能形成两段均接有消火栓泵和喷淋泵的独立管段。
⑵、未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或只装设了其中之一。
序号
规范内容
设计中的具体体现
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6.4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千赫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风机房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第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的规定。
净空高度8~12m的非仓库类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间距等设计参数仍采一般用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
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第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⑴、末端试水装置未设在最不利点喷头处。
⑵、各防火分区、各楼层普设末端试水装置。
⑶、未设末端试水装置。
⑷、接纳末端试水装置的管径过小。
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第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设计说明或设计图纸未作任何交代。
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第8. 0. 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同时符合本规范1.0.4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对管材的选用表述不严谨甚至是错误的。
1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第3.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多台装置布置时,相互间的距离大于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