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修订印发〈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2-21     浏览:1083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协,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直属基层科协,在鄂中国科协、省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省科协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2019年10月颁布的《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对推进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决定予以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11月5日

 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建设,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和作用,不断增强研究课题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更好地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省科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聚焦科技创新前沿、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工作需求,组织全省科技工作者开展调查研究、决策咨询,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推进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湖北省科协调宣部按照科协党组部署,具体负责管理科技创新智库项目,包括制定发布年度课题项目指南,组织项目采购、评审、实施及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研究课题,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承担。课题采购遵循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每年初,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发展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制定课题项目申报指南,经专家评审及省科协党组研究后发布。

第六条  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政府采购流程为:选定采购代理商、发布采购公告;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自拟课题名称,提交申报材料;代理商从智库专家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承担主体;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七条  申报课题研究的主体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且取得副高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组织高水平研究团队完成研究课题的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完成研究课题的良好信誉,近3年无被撤销其他研究课题的记录;课题负责人和成员只能主持或参与本年度一个研究课题,在研究的课题未完成时,不得申请研究新的课题。

第八条  采购代理商从科技创新智库专家库或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参与该年度课题申报的专家不得担任本年度所有课题评审。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流程:省科协与课题承接主体签订课题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各课题承接主体按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省科协组织结题验收。

第十条  《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作为签订课题研究合约的法律依据。《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任务书》(简称《课题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工作检查、结题验收的依据。课题承接主体须在约定时间内,与省科协签订《委托协议书》和《课题任务书》,因课题承担方原因逾期未签订《委托协议书》和《课题任务书》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一条 课题承接主体应将获准资助的课题列入本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必要条件,确保课题研究顺利进行。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如有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课题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课题承接主体须向省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课题承接主体应当履行合约,保持与省科协经常性联系和沟通,按《委托协议书》要求开展课题研究,确保课题研究的进度与质效。

第十三条  课题承接主体在研究过程中,发生政治问题、学术不端、合同违约等问题,省科协将视情况作出停拨、追缴课题经费直至撤销课题等处理。

第十四条  课题承接主体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及时提交研究成果,并填写《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简称《结题申请书》)报省科协。

第十五条  省科协调宣部接到结题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验收。通过结题验收,省科协向课题承接主体出具《结题证书》;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组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1个月,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结题要求的,将按照《委托协议书》要求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最终成果包括课题研究总报告及不少于2篇(每篇2500字左右)高质量成果专报。成果专报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可作为今后课题承担者优先条件。

第十七条  课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通过结题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的;

(二)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规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全面的。

 第十八条  除《课题任务书》另有约定外,课题成果和相关数据属湖北省科协所有,由省科协调宣部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如课题承接主体需要公开发表或公开宣传的,须事先征得省科协调宣部同意,同时注明“本项研究属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编号XXXXXX”等字样。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原始数据、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发表和公开发布。未经许可发布的,依法追究责任。

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研究经费从省科协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单个课题研究经费视具体情况报党组会(主席办公会)确定。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经费分两次拨付。在签订《委托协议书》、《课题任务书》后即拨付70%经费;提交1篇成果专报后拨付30%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质量达不到要求或未通过验收的课题承接主体,视情扣减项目经费,并责令限期完成。课题承担者未能完成课题研究的,须向省科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情况,其经费按变更后的《课题任务书》执行,并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撤销或终止《课题任务书》时,除经核准开支的进度经费外,课题承接主体应退还其余的课题经费。

第二十三条  由省级财政资助的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使用课题经费的,省科协将视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课题资格,并在省科协网站公布。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科协计财部配合调宣部,对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协调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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